(五)船舶定期签证审批
实施机关:防城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
2、船舶适航,持有有效技术证书
3、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4、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技术证书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必要时)
8、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定期签证批准书》,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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