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实施机关:防城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2、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开放水域(对国际航行船舶)
3、拟停靠的码头、泊位为开放的码头泊位
4、船舶、载货(客)、航道、码头、气象等满足船舶航行、进港、靠泊、防污染、保安等要求
5、预计抵达口岸或抵达规定的申报点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驶离上一口岸时)已经书面申报
6、船舶保安等级与拟进入港口、码头等级相适应
7、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与方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8、代理具备相应的资质
9、载运危险货物和核能船舶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法规和对外通告的规定。
提交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
2、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3、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5、《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6、《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7、船舶海上保安规则
办结期限: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请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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