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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一)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防城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具备相应的航行技术条件
3、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需要时)
提交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技术证书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6、《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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