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防城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提交材料:
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
(3)轮机入级证书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船舶总布置图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船舶总布置图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5、《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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