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实施机关:防城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受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经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或货物残余;
5、焚烧不产生剧毒有害气体;
6、选择焚烧的地点不影响其他船舶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提交材料:
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
[本文共有 7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