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简介 | 海事新闻 | 海事公告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文明创建 | 船舶监督 | 通航管理 | 危管防污 | 船员管理 | 海上搜救
您当前位置:防城港海事局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向下滚屏
政务公开
·社会监督
·一、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二、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的安全性许可
·三、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
·四、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五、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七、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八、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十、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十一、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十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十三、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
·十四、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
·十五、船舶登记
·十六、《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十七、海事签证
·十八、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报备)
·二十一、行政复议
·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九、内河水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作业的报备
·二十、听证
·海事局服务承诺
·海事收费依据
站内搜索

十一、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实施机关:防城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为交通部海事局认可;
2、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 18188.2—2000)》规定的使用条件;
3、使用方法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 18188.2—2000)》的规定;
4、申请使用的数量与处理的溢油适当;
提交材料:
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交通费按实计收

[本文共有 7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页数:[1] [2] [3] [4] [5] [6] [7] 
Copyright www.fcgmsa.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港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