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防城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及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6、《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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