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防城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 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需要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书面原因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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