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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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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实施机关:防城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进行作业的船舶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书
4、《油类记录簿》
具备条件:
1、在作业结束后
2、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相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在《油类记录簿》上加盖审核章,并留存接收单位出具的单据;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船舶残废油接收处理证明》证书费10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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