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简介 | 海事新闻 | 海事公告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文明创建 | 船舶监督 | 通航管理 | 危管防污 | 船员管理 | 海上搜救
您当前位置:防城港海事局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向下滚屏
政务公开
·社会监督
·一、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二、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的安全性许可
·三、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
·四、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五、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七、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八、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十、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十一、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十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十三、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
·十四、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
·十五、船舶登记
·十六、《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十七、海事签证
·十八、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报备)
·二十一、行政复议
·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九、内河水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作业的报备
·二十、听证
·海事局服务承诺
·海事收费依据
站内搜索

十七、海事签证

实施机关:防城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巳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损害,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
1、海事声明或海事延伸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办理依据:
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2、《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l00元,副本每份25元
页数:[1] 
Copyright www.fcgmsa.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港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