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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社会监督
·一、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二、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的安全性许可
·三、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
·四、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五、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七、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八、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十、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十一、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十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十三、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
·十四、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
·十五、船舶登记
·十六、《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十七、海事签证
·十八、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报备)
·二十一、行政复议
·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九、内河水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作业的报备
·二十、听证
·海事局服务承诺
·海事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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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听证

实施机关:防城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行政许可听证)
具备条件:(一)行政处罚听证
1、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以罚款的,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较大数额罚款”)
2、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许可听证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2、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提交材料:1、听证申请书
2、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3、《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限行政处罚听证)
办理依据:(一)行政处罚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行政许可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结期限: 在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会。7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          
办理结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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