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简介 | 海事新闻 | 海事公告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文明创建 | 船舶监督 | 通航管理 | 危管防污 | 船员管理 | 海上搜救
您当前位置:防城港海事局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向下滚屏
政务公开
·社会监督
·一、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二、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的安全性许可
·三、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
·四、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五、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七、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八、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十、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十一、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十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十三、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
·十四、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
·十五、船舶登记
·十六、《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十七、海事签证
·十八、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报备)
·二十一、行政复议
·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九、内河水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作业的报备
·二十、听证
·海事局服务承诺
·海事收费依据
站内搜索

二十一、行政复议

实施机关:防城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 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备条件:
1、申请人符合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2、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3、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
4、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5、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个工作日的除外
提交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以口头申请)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提交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格式〉的通知》
办结期限:1、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页数:[1] 
Copyright www.fcgmsa.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港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