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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社会监督
·一、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二、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的安全性许可
·三、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
·四、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五、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七、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八、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十、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十一、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十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十三、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
·十四、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
·十五、船舶登记
·十六、《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十七、海事签证
·十八、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报备)
·二十一、行政复议
·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九、内河水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作业的报备
·二十、听证
·海事局服务承诺
·海事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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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收费依据

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如下:
〔一〕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三〕《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
〔四〕《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号)
〔五〕《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
〔六〕《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
〔七〕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通知(交通部、交港监字[1980]334号)
〔八〕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节录)([86]厅水监字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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