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宣传资料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港的具体情况,定于2007年7月和8月集中对我港辖区内符合规定的船舶进行铅封。
一、 铅封船舶范围:
1. 仅在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2. 在本辖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超过1个月的外籍港船舶。
二、 铅封要求:
除机舱通岸接头(接收出口)管系外,船舶的油污水系统的排放阀以及能够替代该系统的其它系统与油污水管路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予以铅封。
三、 铅封时间:
1. 铅封专项整治时间: 2007年7月1日 ~ 2007年9月30日
2. 集中铅封后将根据船舶动态及时对新到港船舶进行铅封和对离港船舶进行启封。
四、 铅封前准备工作:
1. 提供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机舱管系布置图;
2. 核实图纸与机舱管系是否一致;
3. 核实拟铅封阀门的作用;
4. 确认相关管系中无油污水存在;
5. 确认拟铅封阀门已经关闭紧;
6. 停止一切与油污水有关的油类活动;
7. 铅封过程中船舶轮机长应全程在场陪同,并确认铅封位置。
五、 铅封后的管理工作:
1. 妥善保存《船舶排污设备铅封检查表》,直至铅封设备重新开封使用为止;
2. 对铅封位置予以标识,并有责任使船员了解相应注意事项,始终保持铅封完好;
3. 发现铅封损坏,应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
4. 禁止向沿海海域排放油类污染物;
5. 船舶产生的油类污染物必须定期排放至岸上或水上移动接受设施;
6. 油类污染物排放应按规定记入《油类记录簿》。
六、 启封
1. 在危及船舶、人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启封被铅封阀门时,船舶可以自行启封,事后应尽快向实施铅封的或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轮机日志》和《油类记录簿》中作相应的记载;在危险解除后,应重新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进行铅封,并在申请中注明启封原因。
2. 当船舶航行或者作业范围不满足铅封船舶范围时,应向实施铅封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启封。启封前, 船上的油污水应排到岸上接收设施,并在《轮机日志》中记载启封的时间和船舶的位置。
